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乡XX村X组XX号。
被告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王某曾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又在六个月内再次向本院起诉,因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3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高陵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