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X诉史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X乡XX村X组XX号。

被告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王某曾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又在六个月内再次向本院起诉,因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3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高陵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