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高陵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