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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经事先联系后至本区X镇X路口泉都大酒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49份伪造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出售给赵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杜某驾驶的车辆内缴获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上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统一发票(共计201份)。经鉴定,上述250份发票均系伪造假冒。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谢某、汪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统一发票鉴定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上海市建筑安装行业统一发票及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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