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住(略),系白某之母。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道办事处焦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道办事处焦某村X组。
负责人杨某,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道办事处焦某村村X区X村X村X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某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50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款505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
行人白某,申请执行人白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