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某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9)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叶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0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8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叶某,叶某收到案款1800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