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山县X镇X街陈湾居(村)民某。
上诉人蔡某某因与光山县X镇X街陈湾居(村)民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某院(2009)光民某字第X号民某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光山县X镇X街陈湾居(村)民某的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某和国民某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某院(2009)光民某字第X号民某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某院重审。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长连振华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郑鹏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