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基本情况略)。
原告郑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童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李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廖某、郑某与被告童某、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廖某、郑某于2011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童某、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郑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童某、李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廖某、郑某负担。
审判员谷敏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