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郴州某某米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郴州某某米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谷敏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