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高某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高某X未履行其应负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在执行高某与高某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将x元交至法院,剩余部分未履行。后经本院执行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x.5元。本案执行标的为判决款项x元、利息8677.5元、执行费2175元共x.5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依法返还申请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杨波
执行员李涛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贺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