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路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市XX局旁,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X组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吕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路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于XXXX年X月XX日向被执行人唐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XX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XX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日产奇骏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唐XX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日产奇骏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二、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XX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