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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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执字第67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路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市XX局旁,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X组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吕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路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于XXXX年X月XX日向被执行人唐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XX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XX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日产奇骏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唐XX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日产奇骏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二、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XX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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