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农民,现住永州市X村X组X号,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阳XX,又名杨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农民,住永州市X村X组X号,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刘XX,曾用名刘XX、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冷水滩区人,农民,住永州市X镇XX村X号,身份证号: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月XX日向被执行人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XX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刘XX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XX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