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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宗某,女,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X号楼X单元X室,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女,2001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5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张某丁,女,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张某戊,女,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X座X层。

申请执行人宗某、张某丙、周某、张某丁、张某戊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的(2011)未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宗某、张某丙、周某、张某丁、张某戊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康晓纲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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