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郑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2011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某主动将4200元案款缴至本院,现已退回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2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2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张奕鹏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