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1966年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伏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于2009年3月24日在宁德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被告即返回台湾。被告返回台湾后,因种种原因未能为原告办理相关的赴台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前往台湾探亲,夫妻双方分居两地,感情无法培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周某某承认原告王某某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周某某承认原告王某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陈伏棉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陈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