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略)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7日下午,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依法在临武县X镇陈云波家门口的自驾车内对陈云波进行传唤。在传唤过程中,陈云波的妻子被告人邝某某使用暴力不断阻拦纠缠执法民警,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民警罗某某受伤。经鉴之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辉等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伤情照片,户藉证明,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邝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邝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不判处主刑,单独适用罚金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邹红卫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蒋蔚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