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巩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11月12日结婚,1998年生长子张帅龙,2003年生次子张俊龙。被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养活家庭,还对原告拳打脚踢,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无奈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与被告共同生活。请求:一、离婚;二、婚生两个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子张帅龙,X年X月X日生次子张俊龙。原告所称感情破裂提供证据不足。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为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两个男孩,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巩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巩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百旺
审判员魏华飞
审判员王露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