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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住(略)。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第三监室第一分区服刑。

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2004年原告将本人身份证交与被告,被告单独在常宁市X镇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谭某(现由谭某某父母带养)。后来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姻登记时原告未满十八周岁,婚姻基础不牢,且被告没有家庭观念,被告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谭某某辩称:原、被告登记结婚时是被告拿了原告的身份证单独找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其它所述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4年原告将本人身份证交与被告,经原告同意,被告单独在常宁市X镇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谭某(现由谭某某父母带养)。后来由于原、被告婚前对双方缺乏充分了解,婚姻登记时原告未满十八周岁,婚姻基础不牢,且被告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文某与被告谭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谭某由被告谭某某抚养(暂跟随被告谭某某父母生活),仍系双方子女,由原告文某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200元(从2010年7月起在每年年底付清),小孩的学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原告文某与被告谭某某各负担一半小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艳艳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

书记员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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