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
原审被告秦某。
上诉人唐某与被上诉人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某、被上诉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秦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唐某、原审被告秦某共同偿还被上诉人林某借款本金20,000元,此款限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未还款,则按(2011)道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300元,由被上诉人林某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唐某、原审被告秦某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