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丙。
被执行人李某丁。
申请执行人李某丙与被执行人李某丁确认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丙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于2011年8月9日向西安市X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某市X区某房屋所有权强制过户登记到李某丙名下。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某丁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