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村。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街×号×楼×层×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将执行标的1060.78元及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本院已将执行标的1060.7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60.78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60.7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张奕鹏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栗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