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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丙与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丙,女,1995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赵某丁,男,西安市X路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系原告之父。

被执行人程某,男,1986年X月X日生,汉族,村X区X号,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正依据和解协议积极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张春宁

执行员范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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