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道,巩义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丙、上诉人张某丁因与被上诉人孟某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石卫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