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丙、张某丁与孟某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道,巩义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丙、上诉人张某丁因与被上诉人孟某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石卫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金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