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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与被执行人西安紫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1958年X月X日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西安紫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略)付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5年X月X日生,汉族,系西安紫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与被执行人西安紫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王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碎华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某丙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某丙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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