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35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新华印刷厂退休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富居花园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张某丙宁
执行员范江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