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康某某、张某某要求宣告康某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康某某、张某某称,康某珍系申请人之女,2005年10月20日因想念其母,便从家中拿走几百元,未告知任何人到新疆找其母(其母当时在新疆摘棉花),至今未归,后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康某珍下落不明已达5年之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康某珍死亡。
经查,康某珍,女,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件编号x,河南省内黄某(略)人,系申请人康某某、张某某之长女。2005年10月20日,康某珍因外出寻找其当时在新疆摘棉花的母亲而失踪,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2月13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康某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康某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康某珍因到新疆找其当时在新疆摘棉花的母亲而失踪,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且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康某某、张某某作为康某珍的父母亲申请宣告康某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康某珍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马国付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卫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