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春发建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石化大道北侧,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镇X街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472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1月15日履行完毕(2011)未民二初字第472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