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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春发建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阿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春发建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石化大道北侧,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镇X街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472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1月15日履行完毕(2011)未民二初字第472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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