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华鑫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田志显,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建章,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胜利,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华鑫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因与田志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0)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丙、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田志显及委托代理人任建章、余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亦新
代理审判员薛霞
代理审判员李莹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