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197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江永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费某,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蒋某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游小燕独任审理,于201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佳担任记录。原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费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5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大儿子费XX,X年X月X日生育小儿子费XX。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自原告2006年初外出打工以来,双方未在一起生活,已分居4年多,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费某口头辩称: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费某自愿离婚;
二、小儿子费XX由被告费某直接抚养,原告蒋某一次性给付小儿子费XX抚养费34000元(已当庭给付);
三、原告蒋某与被告费某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1年11月2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游小燕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