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男,1955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洲市X村槐窑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韦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某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