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系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北玉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北玉丰村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某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50元。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165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袁某,袁某收到案款1650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