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新辉建筑安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告东营意玛特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东营意玛特家具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0万元或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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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某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车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