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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新辉建筑安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意玛特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3-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一初字第1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新辉建筑安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告东营意玛特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东营意玛特家具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0万元或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某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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