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海法商保字第X号
申请人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晨,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元允,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盛(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X路X号阳明新城X号楼X室。
被申请人缪某某,男,31岁,上海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阳明新城X号楼X室。
申请人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以被申请人永盛(香港)国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缪某某违反“安芜江”轮航次租船合同拖欠其该轮滞期费11.5万元美元为由。于200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责任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缪某某所有的房产。
三、为使上述房产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供11.5万美元的现金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四、申请人应在15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周荣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