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杨某依据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返还案件款x元及原告生活用品。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将案件款x元交付本院,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杨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杨某主动放弃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且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正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