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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杨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杨某依据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返还案件款x元及原告生活用品。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将案件款x元交付本院,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杨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杨某主动放弃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且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正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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