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女,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杨惠明,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龙庆,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略……。
原告魏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杨惠明、李龙庆及被告白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元月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数日被告因家务琐事辱骂我,并将我打伤,我搬出居住。不久我查出怀孕,经亲友劝说,被告也到家赔情道歉,双方和解。但在我怀孕和坐月期间,被告常为琐事辱骂我。被告对我的辱骂和殴打行为使我伤透了心,被告虽多次道歉,但恶劣行为始终没有改变,也彻底地破坏了双方本就薄弱的感情,且无和好之可能。故我现起诉要求:1、离婚;2、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结婚时陪嫁物给我所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白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0年10月5日婚生一子白某坤。原、被告婚后不久,因家务琐事发生打闹。2011年4月原被告再次因家务琐事打闹后原告搬回娘室居住至今。2011年5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和睦相处,相互尊重,珍惜第二次婚姻。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这并不完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交双方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维系好夫妻感情。双方如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双方还是能够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魏某和被告白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中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将缴费发票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李善庆
人民陪审员:叶开胜
人民陪审员:杨敬一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