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王××。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刘某与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已将全部案款5002元交于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刘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