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男,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略……
被告杨某,男,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1年1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韩建娥
人民陪审员张玉芳
人民陪审员翠英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高丁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