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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男,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略……

被告杨某,男,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1年1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韩建娥

人民陪审员张玉芳

人民陪审员翠英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高丁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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