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裁定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2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共计44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案件款4405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正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