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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36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7日,通许县历庄派出所委托通许县法医鉴定中心对张XX的伤情进行鉴定,通许县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刘X负责对张XX的伤情进行鉴定。2005年3月30日刘X以无法确定张XX脑部出血量为由,又以通许县法医鉴定中心名义委托开封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张XX的伤情进行鉴定,由于刘X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提供给开封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的CT片并非张XX本人的CT片,开封市法医鉴定中心作出了张XX受重伤的错误法医鉴定,造成致伤张XX的王XX被错误羁押177天,通许县人民检察院赔偿王XX经济损失x.82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陈XX、侯XX、王一X、秦X、史XX、张XX、张一X等人的证言、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记录证明、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刘X的笔记本,CT检查报告单及病历,开封市法医鉴定中心2005年第X号鉴定书,河南正诚法医临床鉴定书2005年第X号鉴定书,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技审(2010)X号文证审查意见书,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意见会诊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通许县公安局证明及被告人刘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身为通许县公安局法医,在通许县法医鉴定中心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其经手委托的法医鉴定被错鉴,致使王XX被错误羁押177天,通许县人民检察院赔偿王XX经济损失x.82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俊豪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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