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王建国、黄某柱,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陈某利,系陈某乙、苗某某之子。
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赵红艳,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甲、张某某与上诉人陈某乙、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陈某甲、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陈某乙、苗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分别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