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x。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生育女孩徐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双方分居生活十多年了,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诉请离婚。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3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徐某,现在外打工已自立生活。现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双方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及债务由各自享有及偿还;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建军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