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鄢XX告蒙X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鄢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X村人,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X村。

被告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港市X村XX队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鄢XX与被告蒙X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6日、2011年10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蒙XX由被告抚养。但因被告经常外出不回家,无暇顾及女儿的生活与学习,且被告一直不务正业,对女儿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在2005年春节前,原告便将女儿带回江西娘家抚养至今,期间被告没有探望过女儿,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随着女儿的生理发育和学习成长的需要,女儿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生活。为使女儿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儿蒙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

2、江西省南丰县第二某学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婚生女儿蒙XX现就读于该中学。

3、《2004》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曾于2004年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蒙XX由被告抚养。

被告蒙XX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

1、被告所在村X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证实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

2、调查被告蒙XX父、母亲笔录一份,证实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原、被告婚生女儿蒙XX自2005年随原告生活至今。

3、原、被告婚生女儿蒙XX问话笔录一份,证实蒙XX现随原告生活,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经过开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蒙XX(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因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未尽到对女儿蒙XX的抚养义务。自2005年春节前原告便将女儿蒙XX带回江西娘家抚养至今,期间被告没有探望过女儿,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的婚生女儿蒙XX已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双方虽已约定婚生女儿蒙XX由被告携带抚养,但因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未尽到对女儿蒙XX的抚养义务。且自2005年春节前原告将女儿蒙XX带回江西娘家抚养至今,期间被告没有探望过女儿,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因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且原、被告的婚生女儿蒙XX已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请变更抚养权,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婚生女儿蒙XX变更由原告鄢XX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鄢XX承担。

本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鄢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骥

人民陪审员梁敬东

人民陪审员余达愿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某

书记员容卓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