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平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英,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徐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崔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