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
原告高某。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申某、高某与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驾驶的渝XXXX车,行驶到子洲县X村时,与原告驾驶的陕XXX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二原告负伤,到子洲县医院住院治疗22天。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二原告为此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申某医疗费x元、护理费1826元、误工费18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后续治疗费x元;
二、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9500元、护理费1826元、误工费18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后续治疗费x元;
三、被告刘某对二原告的损失赔偿后,由被告刘某向渝XXXX所承保的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四、原告申某、高某与被告刘某不再追究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申某、高某各负担3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斐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苏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