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光红,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某军,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负责人杨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大运车队。
上诉人孙某某、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因与原审被告丁某某、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大运车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尚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保险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某
审判员王彦卿
二O一O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