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又名江X),男,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江某不服,以“其不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某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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