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卫平,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闫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