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李某申请执行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龙某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x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承担诉讼费282元,本案执行费2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某银行存款x元、诉讼费282元、执行费279元,合计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江
代理审判员张丹
代理审判员杨雷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