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陕西XXX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陕西X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雁劳仲案字(2010)雁劳仲案字第X号裁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1年3月X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XXX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XXX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0元,并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缴纳应付申请执行人陈某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元。并向本院就办理社保一项裁决内容的执行请求执行和解。嗣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就办理社保一项裁决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陕西X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280.9元,申请执行人将其社保关系从被执行人处转出,双方就办理社保一项裁决内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现已将其社保关系转出,被执行人陕西X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将2280.9元交付至本院。本院已于2011年6月30日将2280.9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0】X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郭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