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某。
申请人彭某。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成石平(系彭某、彭某之祖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申请人彭某、彭某要求宣告黄理想失踪纠纷一案,申请人彭某、彭某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欧日宏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彭某、彭某诉称:2000年11月21日申请人的父某彭某某因患肝癌病故,母亲黄理想因家庭压力和受精神刺激于2001年4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十多年来二申请人的外某、外某、祖某、叔某等人多方寻找黄理想,至今杳无音讯。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黄理想失踪。
经查,黄理想系申请人彭某、彭某的母亲。二申请人的父某彭某某因患肝癌于2000年11月21日病故,黄理想因家庭压力和受精神刺激于2001年4月15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黄理想外某后,彭某、彭某一直由祖某成石平和叔某彭某某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1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理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理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黄理想于2001年4月15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11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理想的公告后,黄理想仍然没有出现,故黄理想失踪的事实成立。申请人彭某、彭某作为黄理想的子女,向本院申请宣告黄理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黄理想为失踪人;
二、指定成石平为失踪人黄理想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欧日宏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盘秀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某、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某、子女、兄弟姐妹、祖某某、外某父某、孙子女、外某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二十六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国外某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某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