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XX。
被执行人康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陆XX申请执行康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9780.3元交于本院,本院现已发还申请人。本案现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萌萌